2026年月销售额正好10万元,或季度销售额正好30万元,还能免增值税吗?
2026年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“未达到起征点”口径;正好达到10万元或30万元时,不再属于起征点免税范围。
截至2026年8月12日,2026年起是“未达到起征点”才免税。按月计税销售额正好10万元、按季计税销售额正好30万元,均已达到起征点,不能再按起征点免税;如符合3%减按1%或其他专项优惠,应另行判断。
先看结论:正好达到标准,不等于“未达到”
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》规定,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,按月计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,按季计税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。
现行征管口径是销售额“未达到”起征点才可免征增值税;达到起征点的,应依法计算缴纳。因此,销售额正好为10万元或30万元时,已经触及起征点,不是小于起征点。申报时应直接按2026年现行有效口径判断。
先确定是按月还是按季计税
判断起征点时,应以实际计税期间为准,不能把按季计税的纳税人拆成每月分别套用10万元标准,也不能让按月计税的纳税人直接套用30万元的季度标准。
- 按月计税:月销售额小于10万元,才属于未达起征点。
- 按季计税:季度销售额小于30万元,才属于未达起征点。
- 按次纳税:另有每次(日)1000元的起征点,不能当作一般企业的月度或季度标准使用。
销售额怎样归集,不能只看某一类收入
2026年8月上海税务热点问答明确,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也要纳入当期销售额,一并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。销售额是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相关全部价款,不包括按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应纳税额。对允许扣除相关价款的业务,则按规定计算后的不含税余额判断。
这意味着,不宜只看发票开具额、某一个平台的结算额,或先自行排除不动产收入。应先将当期应税交易按法定销售额口径归集,再做起征点判断。
达到起征点后,还要继续看业务类型
达到起征点不是只对“超出部分”计税,而是不再适用起征点免税,应对相关销售额按现行规则计算。但这也不等于一律按3%征税:普通的3%征收率应税交易可能符合2026年至2027年3%减按1%政策,其他业务也可能有专项免税或特殊计税规则。申报前应再核对业务性质、计税期间、不含税销售额和可适用的具体政策。
官方依据
以下依据已于本文更新时间核验。政策可能调整,实际办理前请再次确认当前有效版本。
-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(国家税务总局,发布于2026-01-30)
全国;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、放弃免税或减税以及减按1%开票等征管事项。
- 有关增值税的热点问答(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,发布于2026-08-03)
上海;2026年增值税起征点、销售额归集和达到起征点后的申报理解。
-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(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,发布于2026-01-30)
全国;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、减按1%征收率及公告列明的排除和例外事项。
服务与内容边界
本文根据截至2026年8月12日的公开官方政策整理,用于说明起征点边界,不构成对某一纳税人的申报结论。实际适用需结合具体情况,并核对纳税期限、全部交易、发票及可适用的其他政策。
下一步
如果你的销售额已接近10万元或30万元,可先整理计税期间、业务类型和当期全部销售额,再联系拓启商务核对申报口径。
整理情况后咨询